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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档案借阅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6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化物所发〔2025〕97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为大连化物所)档案借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化物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档案借阅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9月23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档案借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档案借阅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确保档案安全及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研究所各研究组、职能部门向综合档案室移交的各门类非密档案。密级档案借阅按国家相关保密要求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密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因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编史修志、宣传出版等工作所需的档案借阅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审核档案借阅手续、调取档案、监督档案归还等。

第四条 借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对借阅事由真实性进行审批,并监督借阅行为。

第五条 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须对借阅事由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三章 档案借阅流程

第六条 所内人员借阅档案须在DICP专属App上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借阅科研档案、先导档案、文书档案、专利档案(未公开)、会计档案、合同档案、名人档案、去世人员档案、产权证档案、土地证档案等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和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借阅所务会、党委会等相关档案,除本部门和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外,须分别由所长、党委书记审批。

(三)借阅上述类型以外档案,属公开级档案的可直接办理借阅手续;属内部级档案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跨部门借阅还须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借阅档案须经离退休办公室和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提供借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公函或介绍信,经所内对接部门和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查阅已移交至中国科学院档案馆的档案,须按中国科学院档案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借阅所属部门不清的档案,综合档案室根据档案实际内容,确定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归还

第十一条 借阅人须妥善保管借出的档案,严禁私自拆卷、污损、抽换、涂改,不得擅自转借、抄录、公布、伪造、出卖、携带出境、销毁和遗失。

第十二条 借阅实验和仪器设备记录本,应于借出之日起当年归还,其他档案应于30个自然日内归还。

第十三条 若需延长借阅档案的使用周期,借阅人应于归还期限前会同综合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原则上可续借一次,续借期满后仍需使用档案的,应携带借阅的档案至综合档案室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或调离、研究生毕业前,须归还所借档案。

第十五条 归还档案时,综合档案室与借阅人共同清点检查,如发现缺页、破损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遗失或故意损毁借出档案的,按研究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档案借阅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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