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21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8〕4号)、《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关于调整大连化物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化物所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0月16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对外树立形象、对内统一思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涉及研究所媒体宣传、党建新闻宣传、网络宣传、科学普及、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三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新闻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四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秉持“大宣传”理念,紧密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建立“统筹策划、分级审核、协同推进、分众传播”的工作机制,系统构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新闻宣传矩阵,全面提升传播效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是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科学普及、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境内外各类媒体联络,策划组织开展研究所媒体宣传工作;
(二)负责研究所官方网站和新媒体账号的内容建设与运营,监督、指导、检查各职能、科研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网站和新媒体账号的规范化建设等;
(三)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开发科普作品和课程、建设和维护科普场馆,以及运用各类传播平台和新技术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等;
(四)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协调等。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是党建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院党组党建工作要求方面的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等进行宣传。
第七条 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队伍,包括但不限于科普志愿者团队、《化物生活》编辑部、新媒体编辑团队、展馆讲解员团队等,广泛动员、积极培养和吸纳研究所退休老同志、在职职工、研究生等参与新闻宣传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网络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技术保障与信息化支持。
第九条 研究所各部门是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须全面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审核新闻宣传内容,并指定专人担任部门信息员,负责具体协调本部门新闻宣传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事项
第十条 媒体宣传工作是指,策划与组织面向境内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其网络平台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通稿推送、记者采访等相关工作。
媒体宣传工作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重点宣传研究所的重要科研成果和改革举措,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持续提升研究所的社会影响力。
研究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媒体宣传工作主管所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党建新闻宣传工作是指,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及院党组党建工作要求,通过公共媒体、内部刊物和展览等途径,宣传研究所党建工作成效等相关工作。
党建新闻宣传工作应突出政治引领,深入研究所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优秀共产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政治氛围。
第十二条 网络宣传工作是指,运用研究所官方网站(中文外网、中文内网、英文网站)、DICP专属App、所级新媒体账号(微信公众号、微博、B站、抖音、推特、领英等),以及各部门网站与新媒体账号等网络宣传平台,开展信息发布和互动交流等相关工作。
网络宣传工作应遵循信息传播规律,创新宣传形式,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为研究所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三条 科学普及工作是指,通过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开发科普作品和课程、建设和维护科普场馆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相关工作。
科学普及工作应顺应科普工作发展趋势,遵循科普工作内生规律,组织开展高端、有特色、成体系的科普活动,推动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融合与互促。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研究所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研究所组织的新闻宣传工作;积极支持本部门依托研究所网站群平台开展中、英文二级网站建设,并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开通新媒体账号,对于长期无法维护的网站和新媒体账号应及时予以关停处理。
第十六条 所内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中国科学院或研究所的名义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所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开展各类新闻宣传工作需提前报送对应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策划、报备、审批等程序。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新闻宣传前的学术审核、舆情风险研判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新闻宣传工作中使用研究所形象标识时,须遵照《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涉密部门或涉密人员的新闻宣传工作,须按照研究所新闻宣传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完成保密审批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布内容严禁涉及研究所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且各部门须确保发布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素材的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学风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得夸大研究成果或误导公众,确保新闻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8〕4号)、《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关于调整大连化物所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化物所发〔2021〕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