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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内部 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4    栏目类别:通知公告

化物所发〔2026〕79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保障研究所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所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6年6月23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保障研究所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规定,对研究所在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研究所所长是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内部公开公示主管部门的所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室是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宣贯;

(二)组织编制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清单,建立并执行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共性问题开展培训;

(四)建立信息内部公开公示监督投诉渠道;

(五)其他信息内部公开公示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研究组负责本部门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实施,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三章 公开公示的类型、范围、方式与工作要求

第六条 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面向全所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所重大决策相关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依据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全所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七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范围涵盖重大决策类、科研管理类、人事教育类、资产财务类、综合管理类、制度监督类、党建工作类及其他事项。具体公开公示内容、对象、方式、时间,严格遵照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事项清单执行,清单由办公室牵头编制修订,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遇上级单位政策调整或研究所工作需求变化时及时更新。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

第八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包括:

(一)研究所内网、部门网站、DICP专属App和ARP专栏;

(二)职工代表大会、所工作会、情况通报会;

(三)会议纪要、专项情况说明;

(四)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

(五)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

第九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直接通过公示联系方式向公示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反馈情况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所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公示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提交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在内部公开公示前,各部门应当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研究所信息发布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违法公开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监督与审计处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所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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