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我所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办公室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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