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室、题目组及管理及支撑部门:
为适应网络信息发布快速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保证我所所主页和各部门网页发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质保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联合对《大连化物所网络管理及服务办法》中的网站信息传递和发布的相关内容(第十一条)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层次信息发布的要求和责任人,望各有关部门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
条款内容详见如下:
《大连化物所网络管理及服务办法》http://www.net.dicp.ac.cn/temtext/showtext.php?id=324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传递和发布
1、网络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应遵循准确、高效、安全和保密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网络安全和保密教育的责任。
2、向所主页发布新闻和通告,实行信息自动发布技术,按照“大连化物所主页新闻发布管理规范”(http://www.bgs.dicp.ac.cn/template/03zhidu/xwfb.php)的要求执行,实行信息员、部门负责人、所信息宣传主管人员三级审核,必要时请所信息宣传领导小组审核。
3、所主页开设的栏目内的信息发布,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及时更新,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4、各管理及支撑部门、研究室、题目组开通网站发布信息,需向网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所保密委员会和办公室三级审批后进行,网络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管理及支撑部门负责人、研究室主任和题目组长是本单位信息发布的最终责任人,对所属网页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政治性和保密性负责,并以管理及支撑部门、研究室和题目组为单位设立1名信息员,负责所属网页维护和信息发布。
5、网络信息发布和传递需执行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和我所安全保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核把关制度和问责制,坚决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严防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6、因电子邮件或其它网络信息传递方式所造成的失泄密,由当事人负直接责任,事件发生部门的负责人负间接责任。
7、我所网络用户如发现由电子邮件或其它网络信息传递方式传入的具有反动内容或不健康内容的信息,有责任和义务向本部门负责人、所安全委员会和网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妥善处理。
质保处、办公室、信息中心
2008年4月28日